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5230号
原告:漯河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纬十路。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锋、张闯,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师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少华,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常恒茹,男,汉族,1991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帆,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少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5日申请追加常恒茹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漯河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0元,由原告漯河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俭
人民陪审员  赵存良
人民陪审员  朱君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