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29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00006127280M。
法定代表人邓鹏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飞,系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芙蓉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系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173272733R。
法定代表人师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湘8601行初162号行政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3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6日,本案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80.16881万元(含执行费6.6078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其余债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孙 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