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7871号
原告:***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中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60999G。
法定代表人:郭安明,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红旗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173272733R。
法定代表人:师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德公司支付山高公司货款人民币112786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112786元为本金、按年率5.4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由嘉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嘉德公司因龙岩市新罗区××路××期××路××道路施工需要向山高公司采购水泥,双方分别于2020年9月26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7月1日签订四份《水泥购销合同》,采购金额分别为30594元、71230元、94810元、6746元的水泥。合同签订后,山高公司如期按合同要求交付水泥给嘉德公司。2021年12月17日,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11月30日嘉德公司累计欠山高公司水泥款142786元。2022年1月27日,嘉德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尚欠货款112786元。之后,经山高公司多次催讨,嘉德公司均不予支付。综上,嘉德公司不支付山高公司货款的行为损害了山高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山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嘉德公司未作答辩。
山高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水泥购销合同》、往来对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嘉德公司对山高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于山高公司提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嘉德公司因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路××期××路××道路(桩号NK1+641.21-桩号NK2+430.178标段)工程施工陆续向山高公司购买水泥。2020年9月26日,山高公司(甲方)与嘉德公司(乙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工程结束止,按下表所列产品、规格及价格向乙方供应水泥(备注: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波动,此单价为运至现场的价格,卖方送货至项目部所在地,运输费由卖方承担,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及包装
结算价格
数量(吨)
结算金额(元)
春驰水泥
PP32.5R
398
15
5970
春驰水泥
PP32.5R
428
48
20544
春驰水泥
PP32.5R
408
10
4080
合计
30594
2、结算方式为月结;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甲方有权从乙方逾期付款之日起停止向乙方供货,直至乙方还清欠款,乙方欠款付清后双方协商按原合同执行或重新签署合同;4、因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2021年2月1日,山高公司(甲方)与嘉德公司(乙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工程结束止,按下表所列产品、规格及价格向乙方供应水泥(备注: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波动,此单价为运至现场的价格,卖方送货至项目部所在地,运输费由卖方承担,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及包装
结算价格
数量(吨)
结算金额(元)
春驰水泥
PP32.5R
388
25
9700
春驰水泥
PP32.5R
468
15
7020
春驰水泥
P042.5R
448
105
47040
春驰水泥
P042.5R
498
15
7470
合计
71230
2、结算方式为月结;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甲方有权从乙方逾期付款之日起停止向乙方供货,直至乙方还清欠款,乙方欠款付清后双方协商按原合同执行或重新签署合同;4、因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2021年5月1日,山高公司(甲方)与嘉德公司(乙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工程结束止,按下表所列产品、规格及价格向乙方供应水泥(备注: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波动,此单价为运至现场的价格,卖方送货至项目部所在地,运输费由卖方承担,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及包装
结算价格
数量(吨)
结算金额(元)
春驰水泥
PP32.5R
428
15
6420
春驰水泥
PP32.5R
458
15
6870
春驰水泥
PP32.5R
468
10
4680
春驰水泥
PP32.5
528
20
10560
春驰水泥
P042.5R
488
95
46360
春驰水泥
P042.5R
498
40
19920
合计
195
94810
2、结算方式为月结;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甲方有权从乙方逾期付款之日起停止向乙方供货,直至乙方还清欠款,乙方欠款付清后双方协商按原合同执行或重新签署合同;4、因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2021年7月1日,山高公司(甲方)与嘉德公司(乙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工程结束止,按下表所列产品、规格及价格向乙方供应水泥(备注: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波动,此单价为运至现场的价格,卖方送货至项目部所在地,运输费由卖方承担,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及包装
结算价格
数量(吨)
结算金额(元)
春驰水泥
PP32.5R
388
5
1940
春驰水泥
P042.5R
408
9
3672
春驰水泥
PP32.5R
378
3
1134
合计
17
6746
2、结算方式为月结;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甲方有权从乙方逾期付款之日起停止向乙方供货,直至乙方还清欠款,乙方欠款付清后双方协商按原合同执行或重新签署合同;4、因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以上合同签订后,山高公司均已按合同约定向嘉德公司运送水泥。山高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7月12日向嘉德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30,594元、71,230元、94,810元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履行过程中,嘉德公司陆续向山高公司支付货款。2021年12月17日,经山高公司与嘉德公司对账,嘉德公司确认截至2021年11月30日尚欠山高公司货款142,786元。此后,嘉德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支付山高公司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112,786元尚未支付。山高公司经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山高公司与嘉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嘉德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山高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限期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山高公司要求嘉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2,78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水泥购销合同》均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现山高公司要求从嘉德公司最后一次付款之次日(即2022年1月2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且嘉德公司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山高公司有权要求嘉德公司支付以违约行为发生时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即年利率3.7%)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现山高公司要求嘉德公司按年利率5.47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嘉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2,786元;
二、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建材有限公司从2022年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12,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计1,314元,由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琳婷(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