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945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财政局申请对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民权县财政局对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