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彩弘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尚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彩弘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943号
原告:河北尚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谭台村北。
法定代表人:姚贵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晟彬,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彩弘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村委会南XX米。
法定代表人:王开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尚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彩弘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尚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北尚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尚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于俊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贺 娜
书  记  员   孟令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