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3930号
原告:森景(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C-0294房间(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9456560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村委会南8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8895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森景(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景设计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彩生态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景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彩生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景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1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21年11月5日至实际履行日的债务利息(按照LPR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8日与2020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署了《工程技术服务设计合同:良善庄会所景观设计》及《工程技术服务设计合同:北京市通州区***中街、后街景观设计》,合同总金额为110000与200000元,合同约定起诉地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工程技术服务设计合同:北京市通州区***中街、后街景观设计》签署项中书明原告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毕,被告至今仍欠付《工程技术服务设计合同:北京市通州区***中街、后街景观设计》合同款项71000元,最后应结算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迫于无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京彩生态公司辩称:
一、原告所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未达到设计交付条件及付款条件,原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1)原告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
被告于2021年2月8日曾明确向原告表明图纸未达到市政项目的园林要求,并向原告发送了明确具体的校审意见,文件名称为“19审查单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美丽乡村一事一议”项目(第一版)(简称19号校审单)。19号校审单共列明4项校审意见,其中第3项校审意见为“请核实如何进入内环铺装广场?”,而2021年4月2日的“***中街后街项目”群聊天记录中被告员工**又向原告反应同一问题“内环铺装有绿化带隔离了人怎么进去?得需要加条路,即仅此项校审意见在时隔一月经原告修改后依旧无法得到解决。2021年4月13日的“***中街后街项目”群聊天记录中,被告公司员工向原告反映“图纸中是你设计自身问题的必须调整”“不能有一条路宽度不一样,东侧设计三米宽,西侧也全部三米”等诸多设计问题,亦即表明原告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技术服务设计合同:北京市通州区***中街、后街景观设计》(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第四条4.2.3条款的约定“乙方应按国家统一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并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提供质量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
《设计合同》第二阶段第3款约定,施工图设计成果以电子版图纸递交甲方后,甲方指定代表签设计成果签收单及设计确认单,第三条第3款“费用支付”表格中,“施工图确认款”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是“施工图确认后5日内”。
《设计合同》第4.12条约定,甲乙双方无争议且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支付有关费用、而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成果质量显然存在异议。
因原告提交的施工图质量不合格,经反复修改后仍然不符合被告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被告从未对原告提交的施工图进行过签收和确认,没有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鉴于原告未提交质量合格的施工设计成果,被告得以拒绝其付款要求。
二、被告已履行《工程技术服务设计合同:北京市通州区***中街、后街景观设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原告主张欠付71000元没有事实依据。
(1)被告已经依约支付合同价款14万元
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设计合同》,而后被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原告支付80000元预付款,于2020年11月5日向原告支付60000元方案设计确认款。合同总金额为20万元,被告已依约履行《设计合同》项下第三条约定的预付款与第一阶段付款义务,支付给原告共计14万元设计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其71000元设计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2)合同剩余价款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不应承担
《设计合同》第4.2.3条约定,乙方应按国家统一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并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第5.2条约定,乙方成果文件质量欠缺或内容不完善,乙方应自费负责完善文件,同时应补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按照乙方违约处理。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在对方数次提交的修改方案一直无法满足合同约定和被告的要求后,被告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拒绝支付后续的合同价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综上,因原告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提交的设计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不满足付款条件,被告已全面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
京彩生态公司原名北京京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彩园林公司)。
2020年10月23日,甲方京彩园林公司与乙方森景设计公司签订《工程技术服务设计合同》,约定:
第一条:工程概况
北京通州区***中街,后街区域景观工程设计,面积约3.46万平方米,主要为街道两侧邻近村民房屋周围以及部分公共绿化景观设计。
第二条:委托工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卫星定位图、现场资料进行相关景观设计工作完成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
第三条:设计完成阶段
设计阶段服务内容及工作时间
设计阶段:方案阶段及施工图阶段
第一阶段:方案设计
1.乙方根据甲方指定设计资料进行方案设计
2.此阶段工作内容范围如下:
(1)景观总图专业
景观总平面图;景观功能分析;交通分析;硬质铺装分析;构筑物分析;
(2)园建专业
重点景观节点图;景观构筑物单体设计;景观立面图;关键节点效果图及分析图;
(3)室外家具设计
座椅、垃圾桶、公共服务设施等意向。
3.此阶段工作开始时间为预付款后7个工作日,乙方提供书面设计成果,甲方指定代表签署设计成果签收单及设计确认单(方案设计阶段)。
第二阶段:施工图设计
1.乙方根据甲方方案设计成果确认进行施工图设计。
2.乙方按双方协定的设计周期要求提交下列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包括:
(1)目录
(2)设计说明
(3)景观总图专业总平面图;总平面放线图;总平面竖向图;总平面销装及***;
(4)园建专业各园林小品平、立,剖面图及做法;详细的园建节点大样图;铺装设计详图及做法;物料选用表及清单;景观构筑物(含水景)结构图及做法;雕塑小品、室外家具设计详图;
(5)植物专业
**表;**种植平面图:灌木种植平面图:地被花卉种植平面图
3.此阶段图纸设计工作时间为方案设计成果书面确认书及提供相关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成果以电子版图纸递交甲方后,甲方指定代表签署设计成果签收单及设计确认单(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三条:费用与支付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设计费用最终确定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由甲方付给乙方,乙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下表只为价格组成参考报价。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为项目总金额的40%,即捌万元整(80000元),支付后乙方开始设计工作,方案设计成果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30%,即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方案结束后根据甲方确定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尾款30%,即陆万元整(60000元)。
双方共述,京彩生态公司已支付14万元设计费,剩余6万元未支付。森景设计公司表示,因涉及其他合同,其就其他合同另行主张权利,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6万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基数变更为6万元。
双方就6万元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存在分歧:
森景设计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确认后五日内,施工图在2020年11月7日就已经确认。
京彩生态公司表示,按照合同第三条第3款有明确约定,应该在施工图确认后五日内付款。
此外,森景设计公司表示,微信里边有确认,双方没有签署设计成果签收单和设计确认单。
京彩生态公司表示,微信可以视为签收,但是没有确认单,不能认为签收了就是确认。
双方共述,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
京彩生态公司主张,项目于2021年以后完成并交付,并不是根据森景设计公司设计成果进行交付的,是根据另行委托的第三方重新制作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完成施工和交付。
审理中,京彩生态公司补交了森景设计公司所提供的设计图,以及第三方所提交的设计图,并主张森景设计公司与第三方所提交的设计图工程量中存在多处变更,变更工程量巨大,森景设计公司主张第二阶段的设计成果的付款条件不成就。森景设计公司认可自己所提交的设计图,森景设计公司已经根据合同完成履约,并经过微信沟通得到京彩生态公司认可,不认可其提交的第三方公司制作设计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京彩生态公司系接受了本案设计成果后另行进行了合规修改。
针对双方是否解除设计合同的问题,京彩生态公司表示双方没有解除设计合同的书面文件,但其员工2021年4月13日通过微信表示“施工图不能用,不能给这部分钱”的陈述,应视为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程技术服务设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设计费支付凭单、校核意见、设计图、对比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工程技术服务设计合同第三条第3款,此阶段图纸设计工作时间为方案设计成果书面确认书及提供相关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成果以电子版图纸递交甲方后,甲方指定代表签署设计成果签收单及设计确认单(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京彩生态公司出具设计成果签收单及设计确认单系京彩生态公司的义务。合同第三条中又约定“方案结束后根据甲方确定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尾款30%,即陆万元整(60000元)”,京彩生态公司在收到施工图后支付相应费用,该内容应属于支付尾款的条件,现京彩生态公司未支付尾款,故其存在违约。考虑到京彩生态公司曾多次要求森景设计公司进行修改,森景设计公司也认可京彩生态公司系接受了本案设计成果后另行进行了合规修改,故本院酌情扣减部分设计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森景(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森景(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原告森景(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