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3434号
申请人:***,女,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申请人:***,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村委会南85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1444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01144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144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