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彩弘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京彩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0646号 原告: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村委会南85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收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6180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先于原告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12民初343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