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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换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10执13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换发,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申请执行人牛学刚,男,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时间涿州市鹿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申请执行人:管凤国,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话与塔北路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545118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张换发、***等8人申请执行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0×××3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883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10×××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83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