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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换发、某某等与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10民初271号
原告张换发,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冯彦桥,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张栋,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牛学刚,男,1986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杨豪峰,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周聪,男,1992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管凤国,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华,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春,总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5451183L。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义,女,公司员工。
原告张换发、***、冯彦桥、张栋、牛学刚、杨豪峰、周聪、管凤国与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磊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换发、***、冯彦桥、张栋、牛学刚、杨豪峰、周聪、管凤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帖华、被告晟磊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张换发等人工人工资共计87200元,其中张换发16000元、***13810元、冯彦桥13700元、张栋14500元、牛学刚7725元、杨豪峰6825元、周聪6900元、管凤国774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开始,原告张换发等8人受雇于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中从事土建工作,截止2019年4月6日被告欠原告张换发等8人工人工资872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工资表予以证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尽快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晟磊建筑公司辩称,被告是与石家庄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施工内容,当时施工的主要负责人是张美辰,雇佣原告进行工程施工,工程在2019年年初的时候由于石家庄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手续不齐全,工程被迫停止,欠工人的工资数额看到相关证据后进行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开始,原告张换发等8人受雇于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中从事土建工作,截止2019年4月6日,被告欠原告张换发工资16000元、***工资13810元、冯彦桥工资13700元、张栋工资14500元、牛学刚工资7725元、杨豪峰工资6825元、周聪工资6900元、管凤国工资7740元,共计872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工资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晟磊建筑公司给付工资87200元,有被告出具工资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换发工资16000元、***工资13810元、冯彦桥工资13700元、张栋工资14500元、牛学刚工资7725元、杨豪峰工资6825元、周聪工资6900元、管凤国工资7740元,共计8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缓交),由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