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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1财保29号
申请人: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与塔北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龙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邢台龙冈开发区厂区的厂房,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306.012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2020年6月15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6.012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含厂区厂房)(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