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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立然、***等与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10民初1838号

原告:师立然,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孙虎的,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段其的,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尚安林,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张同顺,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梁昌的,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梁社的,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李香民,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吕付海,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石家庄鹿泉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与塔北路西南角,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055451183L。

法定代表人:李广春。

原告师立然、***、孙虎的、段其的、尚安林、张同顺、梁昌的、梁社的、李香民、吕付海、***与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立然等十一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师立然18000元、***14000元、孙虎的9000元、段其的18000元、尚安林15000元、张同顺14000元、梁昌的12000元、梁社的16000元、李香民21000元、吕付海16000元、***20000元,以上共计17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等11人受雇于被告在西美金山湖小镇从事修路制模板等工作,截止2019年4月15日被告欠原告11人工资共计173000元,有被告签章确认的工资表予以证实。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出具的工资表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等11人受雇于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西美金山湖小镇项目中从事修路制模板等工作,截止2019年4月15日被告欠原告11人工资共计173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工资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晟磊建筑公司给付工资17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工资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师立然18000元、***14000元、孙虎的9000元、段其的18000元、尚安林15000元、张同顺14000元、梁昌的12000元、梁社的16000元、李香民21000元、吕付海16000元、***20000元。

案件受理费2150元(缓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卞明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