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503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都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055451183L,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与塔北路西南角,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9元,减半收取计3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