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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503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都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055451183L,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与塔北路西南角,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晟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9元,减半收取计3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