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26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204062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新洲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0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7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