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财保81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30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新洲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