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1财保70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204062Y。
责任人:**。
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新洲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UT59T2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于2023年0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