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235行审41号
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1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530556712。
委托代理人***,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云安镇***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BBU34L。
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云阳发改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称,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5日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社保证明参与云阳县亮***年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的投标,并取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请求执行:1.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1万元;2.被执行人缴纳滞纳金(从2023年3月15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邮寄回执;2.云阳县亮***年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质疑事项线索移交函;3.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4.案件受理登记表;5.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6.立案审批表;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9.集体讨论记录;10.案件处理呈批表;11.施工招标文件;12.投标文件;1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14.评标报告;15.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调查函;16.重庆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17.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18.申请书;19.行政罚款催缴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邮寄回执;20.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经书面审查查明,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云阳发改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中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社保证明参与云阳县亮***年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的投标,并取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1万元。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被执行人财务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了被执行人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亦未自觉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云阳发改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云阳发改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