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民终1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省白城市洮北区。系**省松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苛,**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苛,**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松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出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伟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