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松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民终1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省白城市洮北区。系**省松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苛,**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苛,**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松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出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伟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