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润杰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润杰创新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与天津市鑫净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2608号
原告:天津市润杰创新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安兴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鑫净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东逸大厦2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润杰创新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鑫净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2738元但未交纳。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通知后原告仍不交纳。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桂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