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润杰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润杰创新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与天津世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2425号
原告:天津市润杰创新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安兴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洪亮,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世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亚工业园11号A区。
法定代表人:钟绍训,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润杰创新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天津世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邱长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