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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昊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乐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9民初893号
原告:巨鹿县昊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张王疃乡吉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飞,经理。
被告:石家庄乐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灵寿县狗台乡南朱乐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许远,经理。
原告巨鹿县昊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乐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巨鹿县昊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巨鹿县昊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广庚
人民陪审员  秦旭英
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彦章
书记员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