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22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和林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20481E,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41号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查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高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21)内012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给付案款2259943.67元。本院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未执行到位2259943.67元。
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4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4月6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已经依法予以轮候冻结。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有蒙AW××**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
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无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2年6月18日至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住址登记地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工作人员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面谈,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多次称要用非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顶,但并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2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静
审判员 赵 慧
审判员 白宇川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赫婧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