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鑫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04民初34号 原告:内蒙古鑫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鑫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鑫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鑫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鑫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1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鑫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