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财保420号
申请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冯庄村(官渡组团牡丹二街东侧、富贵四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号12号楼啟福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0***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0***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