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25执4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宝天曼大道29号。统一代码:91411325712679429Y。
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内乡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内乡县。
申请人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5民终6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8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5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装修款79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装修款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内乡县菊潭大街中段东侧房产××套(房权证号:1601002781-1-2),我院已查封该房屋处分权,因有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我院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2022年4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如届时仍未实现权利,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有“黑豹牌”汽车(车牌号:豫R×××××),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该车辆处分权(2021年5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如届时仍未实现权利,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无股票(股权)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回复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视为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