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

**才诉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6民初311号
原告:**才,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才与被告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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