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

**才诉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6民初311号之一
申请人:**才,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平原县。
被申请人: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九龙乡。
**才与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鲁1426民初3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