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民初2370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
被告:安徽界首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深圳达实商贸城C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P0MD4。
法定代表人:马玉华。
被告: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宝天曼大道**(312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12679429Y。
法定代表人:尹先敏。
被告:尹明仁,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河南省内乡县人,住内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界首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作出(2020)皖1282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3029.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皖1282民初23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席继红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7×××7*账户中的600000元;解除对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范蠡大街南段西城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第××号)的查封和该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内乡支行公户(账号:17×××01)、交通银行南阳分行公户(账号:412001201018010204188)的冻结。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皖1282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尹明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2529.78元;二、被告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尹明仁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民终5732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现已生效。被告尹明仁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原告**的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3029.1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侯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