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

**与安徽界首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民初2370号

原告:**,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

被告:安徽界首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深圳达实商贸城C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P0MD4。

法定代表人:马玉华。

被告: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宝天曼大道**(312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12679429Y。

法定代表人:尹先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界首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3029.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3029.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侯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