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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禾源闽艺石雕厂、某某海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民初1658号 原告:遂川县禾源闽艺石雕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禾源镇黄背村西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MGKJ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遂川县禾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海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袍田新区滨江盛景项目第8栋一层四间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MA35KN8R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遂川县禾源闽艺石雕厂与被告***海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遂川县闽艺石雕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川县禾源闽艺石雕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贺 清 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