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民初1658号
原告:遂川县禾源闽艺石雕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禾源镇黄背村西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MGKJ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遂川县禾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海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袍田新区滨江盛景项目第8栋一层四间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MA35KN8R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遂川县禾源闽艺石雕厂与被告***海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遂川县闽艺石雕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川县禾源闽艺石雕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贺 清
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