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协助)。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晓萌,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9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经营管理困难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9民初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娜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