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656号
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清林,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如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诗昌,经理。
被告濮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存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刚,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伟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财政局,住所地,濮阳市古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樊相奇,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天浩,该局干部。
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置业)、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濮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清林,被告国土局委托代理人李静刚、王伟杰,被告财政局委托代理人吴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如意置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8日,原告承揽濮阳市黄河路华府山水小区线路改造工程。当时经濮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针对该工程项目形成(2007)3号会议纪要,由如意置业垫资施工,工程结束后,由被告财政局对该工程预算进行评审,直接拨付给垫资方。原告垫资施工完毕后,经多次催要,濮阳市人民政府原相关负责人员也作出批示,让被告国土局、财政局尽快拨款。被告拨款727万元,余款1654546.93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1654546.93元及利息。
被告如意置业未答辩。
被告国地局辩称,国土局与原告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对原告没有付款义务。濮阳市政府2007-3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的是由华府山水业主垫资施工,并未确定由原告施工,原告并非涉案工程的权利人,无权以华府山水业主的身份向被告主张权利。濮阳市政府2007-3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在工程结束后由财政局进行评审,评审后拨付,被告国土局不是该纪要确定的评审及拨付义务单位,不负有相应的拨付义务,应驳回原告对国土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财政局辩称,财政局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没有付款义务。按照濮阳市政府2007-3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的垫资主体是如意公司,财政局按照程序是先拨款给国土局,再由国土局拨款给如意公司,与原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告与被告如意置业口头协商,由原告承揽如意置业的华府山水项目的供电线路迁移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经濮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工程造价为8924546.93元。被告如意置业陆续付款727万元,余款1654546.9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如意置业至今未付,形成纠纷。
另查明,2007年2月25日濮阳市人民政府(2007)3号专题会议纪要内容:为加快华府山水项目建设进度,会议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关于供电线路迁移问题。由市国土局、财政局现场察看,中原油田积极配合,市规划局规划供电线路走向。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供电线路迁移工程由华府山水项目业主垫资施工,工程施工以满足正常用电需求为标准,华龙区政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创造优良施工环境。供电线路迁移工程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对该工程预算进行评审,直接拨付给垫资方。
针对本案工程余款的支付问题,魏有元副市长曾于2008年12月26日向梁市长请示:在这块地拍卖的过程中涉及供电线路改变线路投资,2007年市政府3号专题会议纪要已明确先由业主垫付,待工程竣工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垫资方,目前决算已经市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审结,剩余的365万元应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垫资方,当否?请您批示。梁市长12月29日批示:请市财政局核准情况后按政策给予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与被告如意置业达成的口头协议依约施工,被告如意置业应依据濮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计结果及时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告与被告如意置业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故被告如意置业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向其支付利息。原告是与被告如意置业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濮阳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是由财政部门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垫资方如意置业,并不是支付给施工方,所以,被告国土局、财政局辩解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濮阳市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654546.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濮阳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濮阳市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9691元,由被告濮阳市如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马 洁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