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2民初4633号
原告:***,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郭晓波,董事长。
被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刘灿辉,任总经理。
被告:杨国理,男,1960年7月16日生,回族,住方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国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