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2民初463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建军,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波,任董事长。
信用代码:91410900785062075K。
住址: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
被告:杨国理,男,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为由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