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4执异86号
案外人: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郭晓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君,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中兴大道南侧。
法定代理人:李辉,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韩和平
人民陪审员  赵玉霞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陶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