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6358号
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5062075K(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宗登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将濮阳市绿城路与历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静和苑小区(临历山路)铺面8-5号的购房手续更名至原告名下,2018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