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12467号
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统一信用社代码:914109007850620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角。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三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