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5民初2869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莫金超,男,汉族,1991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38号中登大厦A座22楼F10-12室。
法定代表人:郑海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莫金超、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煤气安装劳务费人民币31127.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在唐山市古冶区煤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煤改气工程,工程地址是古冶区黄坨村,共计改造92户,劳务费为28150元。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7日参与古冶区合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煤改气工程,工程地占任家套村,共计改造130户,劳务费为30577.80元,劳务总计58727.80元。现被告已支付27600元,欠付31127.8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未向法院提供被告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被告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被认定为下落不明,故本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洪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小雪
书 记 员 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