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3362号
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长和国际D座2312-2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720764。
法定代表人:殷宪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娜,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庆兴隆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26264056H。
法定代表人:夏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红河二路6号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262713019。
法定代表人:韩秋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晓宁,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20元,减半收取21560元,由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43120元,本院退还21560元。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迎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