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3362号
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长和国际D座2312-2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720764。
法定代表人:殷宪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娜,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庆兴隆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26264056H。
法定代表人:夏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红河二路6号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262713019。
法定代表人:韩秋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晓宁,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20元,减半收取21560元,由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43120元,本院退还21560元。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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