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润河科技有限公司、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润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小区101栋。
法定代表人:彭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耀纯,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长和国际D座2312-2313室。
法定代表人:殷宪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花园乡政府西南两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凤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哈尔滨润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新01知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8月2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哈尔滨润河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江耀纯,被上诉人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询问,原审被告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未参加询问。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润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同意哈尔滨润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哈尔滨润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知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哈尔滨润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哈尔滨润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哈尔滨润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万 琦
审 判 员 单 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浩
书 记 员 翟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