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4249号
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星火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0927951T。
法定代表人:尤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报业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荣香,经理。
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 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