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5440号
原告: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勇,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飞,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星火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尤鸣,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 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务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