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3284号
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星火科技园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0927951T。
法定代表人:尤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组织机构代码771048133。
法定代表人:李安忠,经理。
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占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百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