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5068号
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星火科技园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0927951T。
法定代表人:尤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安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 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