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21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龙头村(土名中社)H区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508140134。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江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路68号国源广场主楼第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85784182C。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诉广东新江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213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新江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账号4400********_1内的人民币存款129183.79元。现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新江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账号4400********_1内的人民币存款129183.7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