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213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龙头村(土名中社)H区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508140134。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江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路68号国源广场主楼第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85784182C。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广东新江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江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18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江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18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65.9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