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房屋建筑公司

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县房屋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县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区***兴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2006410561. 法定代表人谈春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区***解放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575175887。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县房屋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区人民法院(2021)桂102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的借款287208元、案件受理费280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4250元。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向银行、车辆、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已另案查封并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后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290012元,执结标的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