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房屋建筑公司

***、田阳县房屋建筑公司、韦合都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1执3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韦合都,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田阳县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常安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谈春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韦合都与被执行人***、田阳县房屋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8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18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田阳县房屋建筑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韦合都支付劳务费134870元;(2)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49.25元,公告费700元;(3)被执行人田阳县房屋建筑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746.25元;(4)被执行人***、田阳县房屋建筑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通过另案执行分配得款133619.25元,本案执行标的由本院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