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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江苏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5006号之一
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环保科技产业园中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志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祥,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捷,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黄连咀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刘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4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84元,由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宽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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