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执保698号
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新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刘畅。
被申请人:绵阳富邦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二环路南段169号。
法定代表人:喻元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申请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富邦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富邦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880969.33元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1.绵阳市商业银行城厢支行,账号为10×××58;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账号为51×××06)。
二、冻结绵阳富邦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价值453698.64元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南支行,账号为08×××48)。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母莉秀